出于信任,将个人工资账户相关信息托付给工友代为办理业务,谁料工友见利忘义,盗刷对方工资账户6000余元。6月17日,经河南省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某在嵩县某工厂务工。2025年11月,因年纪偏大、不熟悉智能手机操作,无法完成工资卡实名认证,他向年轻工友陈某求助,将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相关信息等全部交给陈某,委托其代为操作工资账户。
然而,陈某却借机私自使用李某的人脸识别信息,注册新的支付宝账号并绑定其工资卡,还多次小额转账测试账户支付权限。确认可随意操作后,2025年春节期间,陈某多次偷刷李某工资卡内资金,累计窃取6000余元,全部用于个人购物、休闲消费。直至春节李某打算给家人发放红包时,发现账户余额不足,才察觉钱财被盗。
今年3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并将其抓获归案。在审查逮捕阶段,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始终心存侥幸、百般狡辩,声称自己只是临时借用资金,并非盗窃,还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经查,陈某有前科,属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虽其家属主动全额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其拒不悔罪、再犯风险较高,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6月8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向陈某释法说理,明确私自秘密转移、占有他人财物且无还款意愿,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同时以完整的交易流水、后台账单等证据链驳斥其对涉案金额的异议。最终,陈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刘立新 贾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