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1日是国际爱鸟日。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对维持生态平衡意义重大。然而,猎售鸟类的恶劣行径,严重威胁着鸟类种群的生存与生态的和谐稳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偷猎、买卖野生鸟类犯罪,为鸟类的生息繁衍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
机警!摄友发现盗猎白鹳案
三名被告人获刑,检法联合建议完善生态修复机制
查洪南 向静

日前,记者在四川天府新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一位摄影爱好者发现一起盗猎东方白鹳案的故事。
2024年1月,摄影爱好者吴先生到天府新区某水库拍摄鸟类。他正透过镜头捕捉一只东方白鹳秀美姿态时,这只“鸟中仙子”突然起飞,向远处飞行了近200米。
作为一种大型禽类,东方白鹳突然起飞的情况并不常见,这引起了吴先生的警觉。他沿着飞行的方向走了约50米,看到一辆蓝色轿车停在附近,车上下来两名男子朝着东方白鹳方向走去。约十分钟后,两名男子拎着明显装有重物的塑料袋回来,吴先生通过镜头确认塑料袋口露出鸟类脚爪。
吴先生和同行者初步判断东方白鹳被两名男子抓走,立即喊话要求男子将东方白鹳放下。两名男子闻声惊慌,迅速上车驾车逃跑。吴先生等人随即报警。
2024年1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天府新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询问目击证人、提取物证等方式,确定了刘某等三人非法猎捕东方白鹳的事实。
据调查,2024年1月,刘某同宋某、谢某携带气枪驾车至天府新区某水库附近,发现一只体型较大的鸟类后,刘某使用气枪射击致其受伤无法飞行,随后三人合力将该鸟装入白色编织袋。在逃离途中,三人被群众发现、追赶,慌乱逃跑中将东方白鹳抛出车窗,导致其下落不明。经鉴定,涉案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方白鹳。案发后,刘某串通同伙虚构作案经过,并伪造捕鸟现场试图掩盖罪行。
2024年9月,天府新区检察院将刘某等三人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1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刘某、宋某、谢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万元至5000元不等。同时,法院判令三人连带承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天府新区作为公园城市首提地、‘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仍需加强协作,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建议……”2025年2月,天府新区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向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联合建议》,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区域实际进一步优化综合施策:在生态修复领域构建动态跟踪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把控;深化跨领域协同联动,通过畅通信息交互渠道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提升生态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发布联合建议,旨在守护公园城市多元美好生态环境,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更高水平,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美好的大自然。”承办检察官表示。
东方白鹳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属于濒危(EN)等级。其特征为全身洁白,飞羽和尾羽呈黑色,双腿修长呈红色;主要栖息于湖泊、水库、池塘等边缘的浅水区,以鱼类、蛙类和水生昆虫为食;分布于中国东北、俄罗斯远东地区及朝鲜半岛等地,冬季南迁越冬。作为湿地生态系统的指示物种,其种群变化反映着湿地环境健康状况。
摘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
把鸟儿送上餐桌的“流水线”
湖北当阳:全链条打击非法猎售野生鸟类犯罪
蒋长顺 邓正蛟 陈琦
“麻雀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下称‘三有’动物),我们不能大规模捕杀,不能捕捉、食用和出售。”近日,湖北省当阳市检察院就一起野生动物保护案开展“回头看”,向村民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2020年至2023年间,张某构建了一条“捕收养售”野生鸟类的“流水线”。他雇用村民利用电子诱捕装置和捕鸟网等工具,捕猎麻雀、黑水鸡、禾花雀等野生鸟类。这些鸟类被捕后经饲养催肥,宰杀冰冻后,通过客车、物流等方式运往广东等地层层加价销售成为餐桌上的“野味”。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阳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并邀请宜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对涉案鸟类进行鉴定。经鉴定,麻雀属于“三有”动物,禾花雀(学名黄胸鹀)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张某等人使用的捕鸟工具也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禁用工具。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张某的账本中频繁出现“水鸡”字眼的交易记录,但因一时没有水鸡实物,无法对其进行种类和价值鉴定。
水鸡究竟是什么?承办检察官咨询了相关部门特邀检察官助理。经分析,对方表示“水鸡”可能是“三有”动物黑水鸡,具体仍需进一步鉴定。承办检察官随即建议公安机关组织张某对水鸡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其形态。最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涉案“水鸡”学名为黑水鸡,属于“三有”动物,由此张某收购、贩卖黑水鸡的犯罪事实得以认定。
经仔细梳理审查现有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高某等上下游购销人员收购、出售的野生鸟类数量较大,已达到追诉标准,随即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最终追捕、追诉上下游犯罪人员15人(均另案处理),斩断“捕收养售”犯罪链条,追缴赃款16万余元。
该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对猎捕到禾花雀和“三有”动物的村民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仅猎捕到“三有”动物的村民以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讨论,当阳市检察院认为对于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对于仅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系列案件中猎捕人员均明知猎捕的野生鸟类用于提供给他人食用,应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经当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不等。
当阳市检察院通过分析近5年辖区发生的涉野生动物案件发现,近七成犯罪嫌疑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集中分布在3个乡镇。这反映出相关部门存在普法宣传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足、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不及时、部门联动机制不畅通等问题。
据此,当阳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部门随即开展“清风行动”,建立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等机制3项,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深入村社、学校开展普法宣传12次,救助野生动物24只。
从“四害”到“三有”动物——麻雀

麻雀在我国生态保护政策中的定位经历了一个显著转变。上世纪五十年代,麻雀曾被视为农业生产的一个不利因素,一度被列入“四害”。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麻雀在控制农田害虫、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积极作用。2000年,麻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调整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立了其作为国家保护动物的法律地位。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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