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乐一法制股长受贿五万获刑五年
正义网广西4月6日电(通讯员 肖廷伍 李雪燕)作为法制股股长应该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陈某某却知法犯法,受贿5万元,结果换来五年有期徒刑。
现年50岁的陈某某是平乐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2008年8月,浙江老板林某某与平乐县青龙乡布尾村签定布尾山场承包合同,但该山场的权属与平乐县广运林场存在纠纷。当时作为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的陈某某一直参与布尾村与广运林场关于布尾山场纠纷的协调会。经协调,布尾村与广运林场有争议的山场由布尾村来开发。2009年初,林某某为了感谢陈某某,给予其好处费4万元。同时,陈某某收受了布尾村村民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
2011年底,经平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乐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儿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