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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电梯每层设站:“宜”改“应”
时间:2010-02-08 15:31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点评话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颁布实施(2003年修订)的《住宅设计规范》4.1.8条款规定:“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独家观点】 

  建议将《住宅设计规范》4.1.8条款修改为:“高层住宅电梯应每层设站。”特殊情况下不需要每层设电梯站的应作为例外,另行专项规定。 

  【法律较真】 

  1999年6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颁行了《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9月局部修订)。该规范4.1.8条款规定: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很显然,规范制定者是在倡导高层住宅电梯“每层设站”的设计理念,理由很简单:方便上下楼。但不能忽视的是,一个“宜”字表明该条规范不具有强行性。 

  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也没听说谁买了电梯“非每层设站”的高层住宅,因为,电梯“非每层设站”的不方便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市面上也不多见销售电梯“非每层设站”的商品房,毕竟,不方便生活的商品房不好卖。

  与《住宅设计规范》较真,是因为《住宅设计规范》忽视了“因拆迁取得回迁房的人”的利益。了解城市房屋拆迁过程的人都知道,被拆迁人要取得回迁房,必须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拆迁置换协议》,因为该协议文本系“有关方面”提供的示范文本,其中对建筑公共部分,如“电梯如何设置”等,一般并不明示,被拆迁人只能选择接受已经建构好的回迁房屋。然而,实践中发生过这样的例子:待房屋建好、回迁房业主入住前,回迁业主们与开发商用此前的《商品房拆迁置换协议》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突然发现合同中明示:即将入住的高层建筑电梯“非每层设站”。这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但开发商振振有词——《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允许这么建电梯。 

  我们再来看看《住宅设计规范》制定者的解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在发布《住宅设计规范》的同时也发布了《<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该说明4.1.8条款称:“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是为了使用方便,但为了节约投资允许设站间层不超过两层。减少电梯设站有利于节约电梯造价,简化电梯管理及减少损坏率。”很显然,这里主要考虑了开发商的利益,对高层居民的利益重视不足,没有以人为本,缺乏人文关怀。 

  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正快速推进,拆迁与回迁每日都在发生,受《住宅设计规范》影响的人群正日益扩大,不合时宜的规定该改改了。

 

责任编辑:鲍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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