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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诈骗 刑事诉讼法是惩治的法律武器
时间:2005-12-01 20:04  作者:江南雨  新闻来源:红网

  手机普及和短信火爆,催生催旺了被称为“拇指经济”的新产业,去年中国手机短信发送量达2200亿条,手机、电脑和银行卡的结合,也为诈骗犯罪提供了一个隐身作案的电子平台。深圳1998年出现手机短信诈骗,是国内发现此类犯罪最早的地区之一。

  尽管2003年3月20日深圳警方就在蛇口首破手机短信诈骗案,此后又侦破不少此类案件,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从未停息,今年11月以来,市110报警台每天接报700余宗手机短信诈骗案。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一条短信骗走宝安市民陈某60余万元,便是极为典型的一例。

  应对手机短信诈骗,当然必须强化市民的防范意识。如今的短信诈骗,已不再是初期是利用手机点对点发送虚假中奖、六合彩特码等信息来骗几百几千元,一个流行新花样就是发短信谎称“银行卡消费提醒”,让受害人按骗子的电话提示程序,通过ATM柜员机或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向骗子的户头转帐,其技术也发展到利用短信“群发器”和互联网每小时发送数万条的程度。市民防范的关键,就是坚决拒绝陌生人由手机短信发端、以规避账户风险为由的柜员机或电话银行、网络银行“转账”操作。

  市民谁也不愿当短信诈骗分子的提款机,但是,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系列陷阱步步为营的骗子,仅靠一己之力即使能一时侥幸自保,也无法动摇短信诈骗的根基,法治,才是从根本上遏制、打击这种新型犯罪的有效武器。

  短信诈骗分子隐身于虚拟世界,不与受骗人谋面,这就为及时侦查、遏制犯罪平添了诸多困难。但是,手机短信和骗子敛财的银行账户,毕竟会暴露其电子和金融信息源,手机运营商和有关银行,都有技术条件发现其蛛丝马迹,只要愿意就也有能力及时阻断作案手机的通讯、冻结相关银行账号。那么,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这样会不会在影响手机运营商和相关银行营业收入的同时,使企业处于违法侵权的尴尬地位呢?

  刑法、刑事诉讼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我国刑罚不仅有剥夺罪犯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主刑,也有没收其财产并可独立使用的附加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诈骗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机、银行账户及其资金,具有作案工具与罪证的双重作用,依法应予查封、没收。事实上,上海8月份就由公安部门牵头,推出电信部门依法对发送有害短信的手机停机、金融部门冻结涉案银行账户的釜底抽薪举措,到10月底,全市共接群众举报手机违法短信线索21291条,其中涉及诈骗的12400条,对805部发送违法短信息的本市手机停机,对涉及本市的5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和手机短信诈骗的跨地域作案特点相比,上海的做法亟待推广。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从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工作。当然,三部委联手治理离不开广大市民配合,市民面对手机诈骗信息,切不可一删了之,只求自保,而应及时、准确的举报,这也是法治社会公民精神的自觉体现。

  与事后“亡羊补牢”措施相比,韩国的制度性防范举措也许更值得借鉴,据悉,韩国的手机诈骗更早,为害更众。2001年起,韩国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规定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单位、电话及手机号。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为保护手机用户隐私权,每晚9时至次日上午8时不得发送短信广告。韩国情报通信部还规定,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这使短信诈骗案例大减。(n101)

责任编辑: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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