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账外资金组织旅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4年8月,被告人王翠娟、刘金玲、张辉三人在未经学校班子会研究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组织学校部分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及家属共计14人前往南非好望角旅游,随行人员出国费用全部从学校账外资金中支付,共花费公款21万余元。
之后的2006年1月,被告人王翠娟、刘金玲、张辉三人再次擅自决定组织学校部分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及家属等17人出国旅游,这次的目的地是美国夏威夷及西海岸,共计花费公款36万余元人民币,随行人员的出国费用同样全部从学校账外资金中支付。
海淀区检察院认为,王翠娟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共财物,已构成了贪污罪。同时,检方还强调,上述贪污赃款均未退赔。检方指控的另外一起犯罪,是三小原副校长刘金玲等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检方称几名被告烧毁账目的严重行为,最终导致中关村三小账外资金收支情况无法查清。
决定出国旅游程序是否合法,成为当天法庭争议焦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许昔龙出出庭为王翠娟作无罪辩护。辩护人当庭认为,《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第24条规定,校长对捐资助学的收入,有合理支配使用的权利。而中关村三小的账外资金主要是来源于捐资助学,作为校长的王翠娟,对账外资金是有使用权的。
“所谓的班子会是一个不正式的称谓”,辩护律师说,《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第26条规定,学校重大问题要经过校务会讨论后作出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并负责决策。在三个被告人中,事发时王翠娟任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刘金玲任副校长,张辉任党支部副书记。校务会议的4名成员有3人参与了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无论工会主席参加与否,都不影响决议的最终通过,是一个合法的议事程序。实际上,虽然该校工会主席郑国华没有参与决策,但却参加了两次旅游,“已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出国旅游的决议”。
王翠娟本人也在被告席上辩解说,中关村三小是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的规定,校长对教育骨干有实行奖励的权利,她本人与刘金玲、张辉是“校级领导”,有权决定以出国旅游的方式奖励为三小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决定假期出国旅游就是想激励一下她们,因为她们平时的工作实在太辛苦了,这种现象在各个单位都普遍存在。
钱列阳和许昔龙律师认为,王翠娟等人组织的旅游,是一次公款消费行为,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有形的财物,按“罪刑法定”原则,目前还不能将公款旅游以贪污论处,因此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