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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律师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刑
时间:2010-06-04 13:26  作者:余建华 江检法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 

  今天(3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公开宣判,律师何慧强因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他3名参与虚假诉讼的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陈海东之妻包某向江干法院起诉离婚。陈海东与其父陈永根商议如何使包某在离婚时少分财产,并通过他人找到律师何慧强。2009年初,何慧强提出让陈海东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将陈海东与包某于2006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用来清偿债务,陈永根、陈海东即要求在场的沈建明作为虚假债权人,沈建明当场同意。之后,何慧强打印了一份空白借款协议,让沈建明、陈海东分别以出借方、借款方名义签字,何慧强又在借款协议中填写了借款金额“捌拾万元”、借款时间“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等内容,并让陈海东书写了一份“收到沈建明借款80万元”的欠条。后何慧强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让沈建明签名,由陈海东支付了代理费用。

  2009年3月,何慧强以沈建明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江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要求陈海东归还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计85万余元,同时还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法院查封房屋。该院据此作出民事裁定,将房屋予以查封。2009年3月30日,何慧强、陈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该虚假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了该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2009年10月,包某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海东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以证明陈海东有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清偿。包某向司法机关控告,该债务是虚假的。故法院于今年2月裁定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并于同年4月裁定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为达到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了妨害作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海东、陈永根、何慧强、沈建明的行为直接造成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影响其他正常离婚诉讼案件无法审结,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故犯罪情节严重。根据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被告人陈永根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侯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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