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首 页 | 新 闻 | 专 题 | 图 片 | 视 频 | 舆情监测 | 直播访谈
反 腐 | 检 察 | 监 督 | 时 评 | 文 化 | 法律博客 | 法律微博 
 正义论坛 投稿中心 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
正义基金
法治中国
旧版网站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扬子晚报:“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可能是倒退
时间:2009-07-26 17:12  作者:王文武  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一项制度出台并实施后,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之后根据暴露出的问题逐渐修改、完善,从而让制度更加科学、进步和人性。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没有让我们感到暖意,最让人感到不快的就是废除“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征求意见期过后,该项条文如果真的被废除了,那么对于我们的保障制度来说就是一种倒退。

  不妨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一下“上下班途中”的存废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和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企业已经有足够的条件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这方面来说,不能因为“上下班途中”的鉴定存在麻烦就将之废止。相反,政府层面应该认真加以研究,找到“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的突破口,让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再者,工薪阶层在中国仍旧有很大成分,且收入普遍较低。如果废除了“上下班途中”这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就成了为少数人服务,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政府层面应该认清“上下班途中”不是简单的工伤问题,更是代表广大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的问题。当前,虽然很多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但漏网之鱼不在少数。如果有些车辆属于“黑户”,撞人之后又逃逸了,那么这些受伤职工的利益谁来保障?再者,“上下班途中”操作复杂,那么正常上班期间外出办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容易鉴定了?如果是加班时间呢?

  笔者还注意到另外一种现象: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用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上下班途中”不好操作,责任应该在法制部门,为什么一立法就模棱两可?是法制部门自己给自己设置了操作障碍,所以不能因为目前暴露出的问题就废止该项条文。

  对此,有人列出了国外“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还有人指出很容易造成“一事两赔”。这些都与实际情况脱节,中国国情和制度决定,我们的保障应该比国外更人性、更完善。另一方面,从当前的工伤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并非完全有力,现在又层层剥茧,职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切实维护了。至于“一事两赔”,交强险和民事赔偿亦没有冲突。试想,“上下班途中”都无法确定,交强险就好确定了?如果两方都不能给予保障,那么受伤者就会被悬空,工薪阶层的利益就很难得以保障。

  保障制度只能越来越健全,保障越来越有力。惟其如此,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遇到了障碍就绕过,甚至绞尽脑汁想一些逃避的借口,无疑,这是制度的一种倒退。(山东 王文武)

责任编辑:施燕燕
查看/发表评论
 
正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检察日报”或“稿件来源:正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检察日报正义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正义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正义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即时新闻    
法治漫画   更多>>
鸡窝里飞出金凤凰
又绊倒一个
博客精选   更多>>
论坛精选   更多>>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Copyright ©2008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05067280号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