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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长征集团原董事长涉嫌贪污9700万受审

时间:2009-01-08 07:41:00作者:赵 磊 梁奋远新闻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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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贪污、多次受贿、职务侵占。这是时任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王妙兴的主要犯罪事实。该案2008年11月12日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今日将在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查办此案时,已帮助相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1亿余元。 

  转制中涉嫌贪污9700余万 

  2004年,王妙兴利用担任长征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划转误入款等名义,陆续从新长征集团及他控制的长征镇政府所开设的集体经济账户中划转9700万元。该款项在新长征集团转制评估时,均未被列入评估资产。2005年12月,他又擅自指使新长征集团的财务人员,将这9700万元加上产生的利息,划入新长征集团开设在长征信用社的账外账户予以隐匿。 

  在新长征集团完成第二次转制后,王妙兴仍将上述的9700万余元继续隐匿在账外账户中,由其个人控制,并予部分使用。直到普陀区纪委调查新长征集团账册后,王妙兴才指示财务人员将这个账外账户及相关资产上交长征镇政府。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600余万 

  1998年11月,王妙兴在长征城乡公司与上海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怒江小区地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增加1000多平方米工程,并接受贿赂款100万元。检察机关查明,这笔款项被王妙兴用于他人公司注册及他个人投资。 

  2002年2月,王妙兴在长城城乡公司与广东汕头市升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新长征花苑地块及开发权转让过程中,再次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获得600万元补偿款,之后他将该公司总经理袁某给予的贿赂款2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同年4月、6月,他在长征城乡公司与上海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共用开发新长征花苑地块及开发权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获得1000万元补偿款,并接受了董事长徐某分两次给予的贿赂款200万元,之后用于个人投资。 

  王妙兴在交代犯罪事实时称,这些行贿人员多是在以前的工作中结识的,曾有人表示得到帮助后,不会忘了他,“我当时说,再说吧。”在这种态度的默认下,他收受了贿赂款。 

  担任公司领导职务侵占500余万 

  2005年10月新长征集团完成第一次转制后,王妙兴陆续缴纳了部分5%个人受让股权款,但仍有178万余元未缴清。2006年6月,他在担任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用虚构策划服务费的名义,以支付开票税金并以支票套现的方式,授意财务人员从真北公司划款为其支付这178万余元。在扣除套取现金所支付的税金后,王妙兴将其中178万余元作为个人缴纳的受让股权款,分两次支付给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余款7万余元则留在了自己处,由其个人花用。 

  另据了解,2001年8月,长征城乡公司因与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俞赵宅项目而无偿获得约800平方米商铺。在2003年5月,王妙兴决定由新长征集团代长征城乡公司无偿受让了总价为300余万元的商铺。2004年4月,上述商铺作为固定资产入新长征集团财务账。2007年2月,王妙兴指示财务人员,以支付新村路房产余款为由,从新长征集团开出金额为300余万元、收款人空白的支票。随后,他将上述支票交与其朋友王某,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 

  任职期间有犯罪土壤 

  在起诉书中,王妙兴被认定有自首情节。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妙兴在企业改制中涉嫌违法问题,对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账目有混乱的情况。王妙兴得知账目被审计,自觉有问题而无法回避的他,在与纪委的谈话中交代了犯罪事实。当年9月,他主动提出辞去市人大代表。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表示,王妙兴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是导致他可以轻易化公为私进行权钱交易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他利用公司二次转制的机会,大肆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不仅是他目无法纪的表现,更存在组织缺乏有效监管、国有资产在运作中对人、财、物管理失控等问题。从属于他领导的财务等工作人员对王妙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提醒、不制止,反而一味迁就、放任,甚至主动帮助实行,是权力变异的必然;行贿人和王妙兴互相勾结,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加速了王妙兴中饱私囊、暗度陈仓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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