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共同的目的,两个素昧平生的人走到了一起。
2008年11月13日下午,长沙市岳麓区的市民杨娜带着一面紧急赶制的锦旗来到了位于长沙市韶山路的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找到了该所的律师李志员。
在此之前的10月9日,针对养老保险问题,李志员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起了对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合法性审查。11月7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对李志员等人作出书面答复,建议省劳动厅立即停止执行该《通告》。
得知《通告》被叫停以后,杨娜悲喜交加,“虽然自己的权益受损已成事实,但《通告》的停止执行,能让更多的人不再受害。”
两个文件互相抵触
这一颇具争议的《通告》,曾是杨娜的一块心病——12年的养老保险缩水成了2年。
杨娜是长沙市岳麓区某学校的临时工。
从1996年4月起,杨一直在该单位的诊所从事护理、化验、消毒等工作,至今已有12年工龄。由于是临时工,单位对她也是另眼相看——除了不给她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以外,单位一年一度的团拜年会,像杨娜这样的临时工也无权参加。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了2007年4月28日,那一天,杨娜在网上看到了一则与自己权益息息相关的通知——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湘社险[2007]7号)。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劳动法》实施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临聘人员,应从参保所属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记个人账户;湖南省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被用人单位聘用且工作至今的临聘人员,从聘用之月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记个人账户。
这意味着,作为临聘人员的杨娜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杨娜犹如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之后,杨拿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找到了单位领导,要求领导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保险费。单位领导却明确答复她:“我们是事业单位,不存在缴纳养老保险。”
后来,在丈夫田某的建议下,杨娜到湖南省劳动厅申请劳动仲裁,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过省劳动厅的仲裁,单位同意为杨娜办理“五险一金”:“五险”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然而,就在该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杨娜却发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省劳动厅当初在作出仲裁时,养老保险所依据的是2007年12月3日下发的《通告》规定,要求单位为杨娜从2006年1月1日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则《通告》规定称,1995年1月1日之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可按同期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各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现仍在岗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也就是说,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进入单位工作,且现在还在原单位的聘用人员,单位从1995年1月1日起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
按照《通告》规定,单位只需从2006年起为杨娜补缴养老保险,她的养老保险也就少了10年。
通过查阅法律条文和咨询法学专家,杨娜发现,湖南省劳动厅同一年下发的两个文件——《通告》与湘社险[2007]7号《通知》有明显冲突。鉴于此,2008年10月底,杨娜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