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网广西1月8日讯(通迅员 李建华)近日,为获取高额利润,生产销售假化肥的朱毅被灵川县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刑。
广西灵川县的朱毅与俸某原来有过化肥购销往来。2007年8月,俸某向朱毅求购贵州市某磷肥厂生产的一种品牌磷肥。朱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竟想出了“快速致富”制假的歪主意。他找到开办矿粉厂没有生产化肥资质的陆某(另案处理),要求为其生产化肥 ,陆某同意后,朱毅与陆某分别购买黑石头和石渣到陆某的厂内,让工人按一定比例将黑石头和石渣混合加工成与真磷肥一样的颜色的粉末,朱毅又假冒“贵州市某磷肥厂”商标,将这些假化肥运到桂林,再通知俸某来提货。2007年10月至2008年元月间,朱毅在短短的4月个之内,共销售49万余元的假磷肥给俸某,俸某又将这些假磷肥销往各地。
事后,经群众举报,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这些假化肥进行鉴定后, 俸某才知真相,并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各地经销商停止销售此种磷肥。随后朱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朱毅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以朱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