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山东6月30日电(通讯员 徐振凯)前些天,满脸堆笑的杨某来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将一面绣着“执法神剑、办案青天”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了该院民行科,他要感谢办案检察官们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利用笔迹鉴定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杨某今年43岁,在青岛经营建材生意,家中妻贤子孝,日子和和美美。2009年9月的一天,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杨某平静的生活。原来,以前有过生意往来的刘某某以拖欠货款不还为由将杨某告上了法庭。杨某觉得很纳闷:“货款明明早就付清了,为什么他还要告我?”
法庭上,刘某某诉称,自2007年5月至2007年8月,杨某曾多次向他购买石材,共产生货款5万余元,至今只偿还3万余元,还欠2万元没还,并拿出当初杨某签字的欠条作为证据。杨某称这2万元已经还清,是刘某某的弟弟代领的。他拿出了自己公司的明细账付款记录,上面写着“2007年6月4日付给小刘济南青款贰万元¥20000.00(‘济南青’是一种建材)”,并且有“刘某某”的签名。可是,刘某某拒不承认收到此款,称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且从未授权其弟代收货款。由于杨某无法证明明细账上“刘某某”的签名是谁所签,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偿还刘某某货款2万元。
杨某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二审中,他想起明细账付款记录中“刘某某”的签名是刘某某弟弟代签的,就要求法院对签名做笔迹鉴定加以证明。很快,鉴定结论出来了,但结果却令他意想不到:“刘某某”这一签名不是刘某某的弟弟所写。杨某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几天后,他突然记起该签名是刘某某的弟弟先用铅笔替哥哥签的,后杨某不放心,又让刘某某本人重新签了一遍,所以该签名应当为刘某某本人所写。于是,杨某又向法院提交了补充鉴定申请书,但这次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此案维持原判。收到判决的杨某很不甘心,又多次找到鉴定机构,希望鉴定机构能给他做个笔迹鉴定,但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
最后,四处求助无果的杨某来到了崂山区检察院。“太气人了!要不是为了老婆孩子,我就去和他拼命!”杨某情绪很激动,手中一打厚厚的申诉材料被他挥得都要散架了,他说:“我做的是小本生意,诚信、口碑很重要,他这样一闹,我的名声全毁了,以后还有谁会和我做生意?”看到杨某的态度如此坚定,情绪又异常激动,办案人便试图向被申诉人刘某某了解情况,可是刘某某态度很抵触,拒不配合调查,一口咬定签名和自己没有关系,称法院已经两度判决,杨某申诉就是为了拖延时间。无奈之下,办案人只能从案卷中寻找线索。通过调查,办案人发现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关键就在于收条中“刘某某”的签名是谁签的,对于这一点双方各执一词。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办案人决定再做一次笔迹鉴定。
事情并没有想像中的一帆风顺,紧接着,一个个障碍挡在了办案人的面前:原审中经过质证、双方均无异议的收条是做笔迹鉴定的最佳样本,但申诉人杨某却找不到了;办案人几次督促刘某某前来做笔迹鉴定,可刘某某都以事实已清楚、自己无配合义务为由拒绝配合;办案人向法院申请调取一审时经过质证的收条原件,希望能够将原件取出进行鉴定,可法院却以案卷已装订归档,不得随意拆卸为由拒绝了。种种困难让一件原本非常简单的案子变得扑朔迷离,甚至不可逾越。
“困难一个接一个地出现,我们就一个接一个的解决!”民行科长张蕾给干警们打气鼓劲。“既然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证据,我们就来个不走寻常路,变通方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笔迹鉴定问题。”于是,他们向刘某某发放了送达回证、办案告知卡等各项法律文书,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让刘某某在每一项法律文书上签字,以收集笔迹鉴定的样本;他们积极与法院档案室和笔迹鉴定中心联系,通过拍照调取收条中“刘某某”的签字样本,再结合办案人在法律文书中收集到的刘某某签名,一并送去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功夫不负有心人,2011年6月7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刘某某”签名与提供的样本上刘某某书写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这就意味着杨某提供的还款记录中的签名是刘某某所签,说明杨某实际上确已还清货款,是刘某某在说谎。有了这份报告,杨某就有了证明自己清白的有力证据,更有了在下一步再审中反败为胜的决定性筹码。剩下的,就是绝地反击,让真相大白于天下。拿到笔迹鉴定书的杨某激动地热泪盈眶,拉着办案人的手说:“谢谢,谢谢,是你们证明了我的清白啊!”他向该院送来了上千字的感谢信和一面绣着:“执法神剑、办案青天”的锦旗。目前,崂山区检察院已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